中卫市化学品安全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宁夏化学品安全协会章程、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均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协会今后发展的需要等因素,制订合理的会费标准,经会长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经会长会议通过实施后的会费标准,在适当时候可以进行修改,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费标准提出修改方案,经会长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会费缴纳管理
第五条 会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四类标准缴纳会费。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3万元/年;
2、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3、理事单位:1万元/年;
4、一般会员单位:5000元/年
三、接受单位赞助及政府拨款和业务活动报酬等。
第六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在第一年一次性缴纳一届的会费。新加入的会员,首次缴纳会费时间为被正式批准为会员后的10日内。
第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按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各自的收费标准向协会财务缴纳;
二、持现金缴纳者,当场开具会费专用收据;
三、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转账者,待确认到账后开具会费专用收据。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支出用途为:
一、协会各种业务活动费用开支
1、各种工作会议,如年会、会长会、报告会、学术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调研考察费;
3、科技活动费;
4、刊物编辑出版费、网络维护费;
5、各种资料、证书印刷费;
6、国内外来访接待费;
7、报刊、杂志宣传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办公费、差旅费、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车辆费、职工培训费、保险费等。
三、协会业务发展及购买固定资产费。
四、其他合理使用的费用。
第九条 会费使用原则:
一、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按照协会财务管理的规定合理使用会费。
二、根据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及协会实际业务开展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会费缴纳实施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催缴会费。
二、负责受理推迟缴纳会费申请。
三、对会费缴纳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不履行会员义务,未能按时缴纳会费的,按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卫市化学品安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