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中卫市化学品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卫市化学品安全协会,(英文译名:Zhongwei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for Chemical Industry )(简称:ZWAWSC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中卫境内工业园区危化、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中卫境内、专业性及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专管部门,推动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化工行业的安全法规;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卫市应急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卫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卫工业园区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 办公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化学品地方安全规范、规章制度及标准提出建设性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检查,推广先进经验及成果,促进安全技术进步;
(三)组织技术攻关,解决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
(四)开展专家咨询、诊断,为会员单位提供无偿服务,解决疑难问题;
(五)组织化学品企业安全工作经验交流并编写培训教材、书刊和制作影视资料;
(六)推行安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七)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化学品企业安全情况;
(八)加强与国家化学品安全协会和外省相关机构的沟通与联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并开展园区内外学术交流及合作活动。
(九)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愿执行本团体决议,参加本团体活动,履行义务,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经会长批准;
(四) 由秘书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取本团体提供的安全信息,请求本团体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请求本团体协调、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为推进安全工作尽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上届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新一届协会的工作规划;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准备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提出副秘书长及其它负责人的聘任人选;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即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企业申请的副会长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即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不侵占本团体财产。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或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团体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会议决定。如人员需要变动,先由会长审批,待会议召开时确认;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或常务副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诠释权属本团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