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化学品安全协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特制定本公章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的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和财务工作人的个人印章。
二、印章刻制、更换和注销。
(一)协会公章由秘书处依据中卫市民政局的批准函,在公安局部门登记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公章启用前须在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部门备案。
(二)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和财务工作人员的个人印章,根据需要由秘书处报会长同意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
(三)公章丢失或变更由公章保管人提出申请,经会长同意后,由秘书处按刻制的规定程序办理,并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部门备案。
三、印章管理
(一)协会公章由秘书处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负责制发、启用、作废、销毁等管理工作。秘书处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制作印章使用登记表。管理印章的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时,由秘书长或本协会负责人代管。
(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协会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的个人印章由财务人员保管。上述人员因人事变更,须及时变更印章。
(三)印章保管人员,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确保安全;印章不得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携带的,须经本协会负责人批准;印章要保持清洁,文字清晰,确保用印质量。协会印章发生遗失、损坏、被盗时,除立即向本协会负责人报告外,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须向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依法公告宣布作废。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还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用印范围
(一)协会制发的公文,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公文;
(二)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三)协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类材料、资料、数据;
(四)协会名义颁发的证书;
(五)协会名义对外提供的介绍信;
(六)按规定需协会证明的事项;
(七)经协会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五、用印审签
(一)协会制发或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的公文类文书用印需由协会秘书长审签,会长签发;
(二)一般性材料、资料、数据的用印由协会秘书长审签;
(三)各类报表用印由秘书处负责人审签或财务人员决定;重要报表、重要财务事项须由协会会长或授权委托的协会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四)各类证明文书用印由秘书处负责人审签;重要文书用印秘书长审签后,由本协会会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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